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时需要注意:
需要严格控制工的比例,这主要是决定使用被劳动者的性岗位,应当经程序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如出现对原属本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的补偿金,再让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以免出现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较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过6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劳动者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较常见的用工方式是劳动关系,其次是劳务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劳务派遣。那么,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务派遣又称人才、劳动,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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