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较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降低劳动力成本通过劳务派遣降低劳动力成本,实际就是通过同工不同酬、通过制造一批“二等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内涵外延不明确,从而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 被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的“工”是指岗位还是绩效、工作能力?相同岗位,但是拥有不同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发给不同的酬劳就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吗?“酬”的范围又是哪些?因此,《劳动合同法》颁布仅一年后,上海就轻而易举地以“**解”的形式变相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合同关系。
较常见的用工方式是劳动关系,其次是劳务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劳务派遣。那么,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务派遣又称人才、劳动,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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