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
《劳动合同法》*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过六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协议和劳动合同怎么签?
答: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完成实际的用工合作,至少需要签订两种协议,一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是2年;二是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明确管理费用、具体职责等双方的义务关系。
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在以上范围之外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优点: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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